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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专栏

贸易实务中应对“质量争议”的几点建议

  当前,国际经济形势略有回暖,但新冠病毒的影响、中美贸易摩擦等因素仍为国际贸易大环境添加了较大的不确定性。在这种背景下,“质量争议”这个老问题更是出现了很多新面孔,严重损坏出口企业的收汇利益。

  质量争议是假,索要折扣才是真

  2020年上半年,绍兴某主营纺织面纱等纺织品的出口企业A向波兰买方B出运了货值11.4万美元的装饰布、并给予60天的账期,买方B在收到货物后声称抽查其中几匹布均发现原本一匹布应50米但实际只有48米,进而认为整批货物都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要求企业A给予2.3万美元的折扣,出口企业A为了维系双方的合作并促成后续的大订单,硬着头皮邮件确认了买方B的折扣要求。但又过了一个多月,买方B又提出货物自身存在质量瑕疵,需要进行退货处理,并暗示如进一步打折他们可以考虑继续采用这批货物。

  出口企业A认为买方B的要求是得寸进尺,经过一番沟通但毫无成效,出口企业转而向中国信保报案索赔。信保的海外渠道介入后,出口企业A和买方B也经过几轮抗辩,事情逐渐聚焦在以下两点:

  1. 买方B声称货物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而出口企业A则声称货物在出运时抽查过并无所说情况,并出具了抽查记录,当时为了后续合作同意了买方的折扣要求;

  2. 买方B声称货物存在部分指标不达标、影响销售的情况,出口企业A则声称货物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制作,并出具了第三方的核验报告。并邮件中明确回复不同意以此原因对货物进行打折处理。

  信保的海外渠道在勘查买方时发现,买方自身经营不善,已处在破产边缘。在此背景下,买方以各式各样的理由克扣、拖欠供应商的货款,甚至有供应商直接向买方发起了诉讼。出口企业A听闻这个消息,复盘了下买方B的沟通过程,这才反应过来买方B其实一开始就不怀好意,希望以“质量争议”为名,索要折扣拿到更低廉的价格。

  对应建议

  在贸易实务中很多出口企业未对防范“质量争议”予以足够的重视,认为这只是买方寻求延期付款或者寻求折扣的一个借口,给买方一点“优惠”这个问题也就解决了,并不会有严重损失。但从中国信保处理的案件来看,“质量争议”是阻碍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高频词汇,出现上述风险案例的情况不在少数,严重影响了出口企业权益。

  在此,本文提出牢记“两个原则,一则条款”,希望能为出口企业在解决“质量争议”方面提供些许思路。

  (一)注意完善合同条款

  在制定合同阶段,应添加防范“质量争议”的相关条款。如在贸易合同中约定“质量异议期”、“货物品级和具体检测标准”等条款,前期可以为质量争议划定期限避免出口企业过河拆迁,后者可以有效防止买方以高于合同原订的产品标准来要求和检测产品,同时也是出口企业为自己产品质量进行抗辩的有利武器。同时条件允许情况下,建议在出运前配套出具一份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以防货物在运输、装卸和买方储存过程中出现问题。

  (二)发生风险牢记应对原则

  口头无效原则:书面证据是保障出口企业权益的利器,也是我国出口企业一直以来比较薄弱、容易忽视的一点。书面证据是解决一切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问题的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贸易实务中,如发生质量争议需要双方抗辩,需对己方提出的主张进行举证,证据应充分有力地证明主张的客观性、正确性。

  结合两个原则,请广大出口企业如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变化或贸易节点环节(后期如发生质量争议时可能的争论焦点)注意保留买方书面认可的证据:

  1.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比如发货时间延期、货物数量更改等;

  2.买方接收并确认样品无误的凭证;

  3.货物出运;

  4.应收汇的时间;

  5.买方收货后认可质量并同意接收货物;

  6.催收货款(佐证双方的债务金额);

  7.买方还款承诺。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无法做到出厂前检测的情况,建议在货物出运前获得买方对产品质量的书面认可。

  出口企业在贸易实务中遇到了“质量争议”相关问题,可以先将无争议部分的债权进行确认和追讨,同时从专业角度和合同条款出发就有争议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以明确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进一步与买方就争议债权达成最大程度的减损和解协议。如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可以考虑直接报案,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可以协助出口企业改进内部风险管理流程,在贸易实务中提出可行性较强的处理方案,进而规避应收账款风险,保障企业经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