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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专栏

浅谈信用证软条款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信用证是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相较于见提单复印件付款、放账等支付方式,信用证也被众多企业视为相对保险的交易方式。但在贸易实务中,低风险并不代表无风险,今天就一起简要探讨信用证的潜在风险,尤其是软条款,希望对广大出口企业有一些启发。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Clause),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Clause),关于信用证软条款,国际商会并未于UCP600以及其他出版物中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的条款,这样的条款会导致受益人贸易地位的丧失,安全收汇受到威胁,而给申请人带来交易主动权或骗取货物及预付款项的利益,具有极大隐蔽性的条款。

  常用的软条款类型

  信用证实质就是一种支付方式,因其为基于银行信用的单据交易,只要受益人单单相符银行便需无条件付款,故众多出口企业认为信用证交易方式一般来说不存在风险。而信用证软条款就是借用受益人的此种心理,在原始信用证中的单据之外额外增加一些条款要求,对银行付款予以限制,使银行可以依据软条款不予以兑付。

  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

  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如未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二)暂不生效条款

  信用证中存在暂不生效条款,需要开证人另行通知或修改书通知后才能生效。

  (三)受开证申请人控制条款

  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非经开证申请人配合而无法获得单据的条款。

  (四)其他类型的信用证软条款

  1.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本提单;

  2.自相矛盾的条款,如FOB贸易术语下运费预付,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等;

  3.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

  避免信用证软条款潜在风险的建议

  贸易实务中,由于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和经常性做法不一,有些要求对于其他当事人而言,属于软条款,对于另一当事人就不是,而是正常做法所要求的条款。因此,信用证软条款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判断是不是软条款,尚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做法予以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下结论,更不能和贸易欺诈混为一谈。前面提及的一些常见软条款类型,也只是作为一种参考,出口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做进一步的判断。

  在此,我们整理了六条建议,希望能为出口企业应对信用证软条款的潜在风险提供一些思路。

  (一)选择资信良好的买方,提前开展尽调。在贸易往来中要选择综合实力强的公司合作,不可因急速开展业务而贸然合作,特别是通过中间商介绍或通过委托代理出口的情况,需要予以额外重视。

  (二)选择声誉资质较好的银行。知名度高、议付能力强的银行对于审单都非常有经验,会及时提醒受益人信用证软条款的存在,可以帮助受益人及时过滤掉一部分潜在风险。此点在孟加拉、某些非洲国家尤显重要。

  (三)开立信用证条款应简洁、清楚。条款简洁、清楚的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说,审核简便,理解清晰,不容易出现条款理解上的歧异和误差,因此也不容易出现软条款。

  (四)认真审证,排查软条款潜在风险。在贸易过程中,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能否办得到。发现问题后要马上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在未发货前及时协调开证申请人修改该条款,并注意第二次修改时对方有无实质修改,经常有开证申请人第二次修改的条款仅为语句表述的变化,实质内容并没有变更,在信用证条款又是全英文的情况下,对每个词句都应认真查看,逐一核对。

  (五)拒绝接受信用证软条款,必要时应解除合同。发现存在软条款且沟通后对方坚决不愿删除软条款或无法联系对方进行修改,应该权衡利弊,必要时当停止生产,解除合同。

  (六)注重审单人员的培养。对于生产型出口企业和一些中小型外贸企业来说,目前严重缺少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导致业务人员或者对信用证完全不熟悉的人员在从事信用证单证工作,往往是出现软条款后无法识别,最终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加大对企业内部审单人员的培养,是长期防范信用证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

  信用证作为一种通行性强、认可度高的付款方式,解决了国际贸易中“先发货还是先付款”的两难问题,还给买卖双方创造了很多融资机会,其积极作用不容忽视,但信用证软条款客观存在的情况,还是需要出口企业学会正确甄别,有效防范,尽最大的可能保障自身利益。